韋伯官僚結構的基本原則是什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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韋伯認為,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作為基礎, 而官僚制度則以法定的正式職權系統作為基礎,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它提供了公正的制度,原因在於:
(1)管理的連續性使管理活動必須有秩序的進行。
(2)以“能”為本的擇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礎。
(3)領導者的權力並非無限,應受到約束。
韋伯官僚結構具有以下特徵:
1.清楚的專業分工(clear division of labor):
組織內的各個職務應該有清楚的分工,而且每個職缺都應由專家出任。
2.清楚的權利體系(clear hierarchy of authority):
組織要有清楚的權利體系,從最高階的管理者到最基層的人員,必須有足以貫徹命令的指揮鏈。
3.正式的規則與程序(formal rules and procedures):
組織應發揮一套清楚的規則,確保每個任務都有統一的績效水準。
4.不講人情(impersonality):
管理者與部屬間要有適當的距離,一切只講規則不論人情。
5.用人唯才(careers based on merit):
員工的招募與晉升應以技術專業為考量,不可任意解雇員工。